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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企业及个人捐赠、疫情防控业务等热点问题即问即答

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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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近期大规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纷纷慷慨相助,共渡难关。现特以问答方式整理了相关官方税收问答,以便纳税人更好理解操作相关抗疫政策服务措施,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1、单位组织员工捐赠,员工捐款后如果要抵扣个人所得税需留存备查抬头为员工个人名字的捐赠票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取得。是否凭开给单位的捐赠凭证和员工捐赠明细做为员工抵扣个税留存备查的有效凭证?

答: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企业通过县团委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通过县团委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3、个人向贫困人员捐款,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取得捐款的贫困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捐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个人捐赠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如纳税人是直接向贫困人员捐款的,则不符合上述税前扣除规定。


对于取得捐款的个人,例如贫困学生取得的基金会捐款或个人生病通过水滴筹等APP取得的捐赠款项等情形,为个人因生活贫困等原因接受现金捐赠,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4、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为负数,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5、哪些单位捐款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单位对外捐款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6、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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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是一家餐饮公司,由于春节期间发生疫情,没有开业,但依然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送给了防疫一线医生护士食用,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答:您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您采购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8、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据您所述,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您说的在特殊时期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9、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武汉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请问计提销项时要不要作调整?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和指导的价格理应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10、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我们增值税怎么处理合适?

答:贵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我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本期销售额和税额的抵减,如果出现抵减不完的情况,主管税务局会予以退还。


12、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13、我是一家企业会计,以前一直是到办税厅领取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想网上申领,怎么办理?

答:您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来网上申领发票。

第一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如果您知道登录密码就用普通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密码;如果您做过实名采集就用实名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手机号,凭借验证码登录。

第二步,如果已开具发票,先进行发票验旧。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交)旧】,选择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按钮,全部选中,点击下方【验旧】即可。

第三步,领取发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取】(邮寄到家),点击地址附件小铅笔按钮,新增领票地址,选择需要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点击保存,提交申请即可完成网上申领发票。


14、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现在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就要超过360天了,怎么办呀?

答:您不用担心,自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日认证期限限制。


15、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造成税控盘库存数据丢失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急需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如何办理补录成品油库存手续?

答:您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库存调整申请表”(电子版)并提供购油发票复印件(图片)。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既定流程办理。


16、我在春节前新购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办理缴税上牌,受疫情影响,车管业务暂停线上办理,这种情况下如果造成车辆购置税逾期申报,需要缴滞纳金吗?

答:因不可抗力原因,按照现行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至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这段时间不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滞纳金。


点击蓝字一起学习《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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